法治是国家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也是全面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更是需要法治化的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郑重宣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行动纲领,并对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具体部署。
在这一潮流中,全球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迭代,与传统领域深度融合创新,不断催生出各种新业态,塑造出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社会治理也借助大数据走向智能化,推动整个社会文明向前发展。数字化为我们带来了各种便利与全新体验,但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如虚拟世界对现实生活的冲击,网络情景对现实场景的颠覆,算法牵引对个人偏好的改造与强化,以及互联网造就的脱实向虚、“网红”职业、机器替代、信息“裸奔”、网络暴力等。当今世界秩序正在被数字化重构,数字的合规利用和安全风险倍增,依靠原有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处理好数字化时代的各种关系。
在各种关系的重构中,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需要适应数字化要求有序调节,如现实中雇佣网络水军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抹黑等行为,往往瞬间造成恶劣后果,严重损害了数字化时代的营商环境;社会关系需要适应数字化特征加以调节,如个体行为的自主性与计算机算法强势牵引带来的不适,以及数据泄密和个人隐私被肆意搜集、披露,许多案例引发公众的不安全感,也增添了不信任感。即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网络世界也绝不是现实情景中公平正义的简单延伸,网络的放大效应加上个体的激情冲动,既有可能使公平正义得到伸张,也有可能演变为网络暴力。如果放任数字化自由生长、野蛮生长,个体生活的不确定性将随之倍增,社会关系失序、社会治理失控现象将难以避免,国家治理也会陷入风险之中。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数字化与现实世界的差异性、叠加放大效应以及关系链条延展的复杂性,通过法治手段来加快创造出与之相匹配的新制度环境,形塑出更加符合现代文明的优良社会秩序与氛围。
然而,面对数字化带来的全方位影响,这些法律规制还远远不够,即使是引起高度重视的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也仍然不足以引领数字经济发展。2022年12月,为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特别强调要“稳步推进制度建设”,明确提出要加强制定数字治理领域的政策及标准,强化数字领域的立法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这表明数字经济领域还面临着繁重的法制建设任务。在数字生活中,如何将现实法理融入网络治理中,同样需要专门、细致的制度安排,必须在利用数字化转型提升效能的同时,重新梳理各种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保护隐私,重构数字化时代的新秩序,增强数字化时代的安全感。因此,立法机关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供给,遵循数字治理的客观规律,及时弥补法律空白、补齐制度短板,循序渐进健全适应数字化特点的法治规范体系,以法治手段确保我国数字领域的领先地位,并为世界提供范例。
共同营造有利于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社会氛围。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发出清晰的信号,以鲜活的案例教育规范社会行为。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判决了多起网络欺诈案件、侵害个人隐私案件、损害名誉案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也处理了一批互联网行业或借助互联网平台实行的垄断案件、偷税漏税案件等。仅以网络诈骗为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形塑数字化转型健康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
数字化转型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让数字治理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必定促使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加健康、更可持续,进而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郑功成,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